第一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及工作情况自我检查报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中发[2014]12号、*委发[2014]31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委发[2014]11号)通知精神,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年初下达的再就业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在县委、县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下,经县级各部门的通力配合,共同努力,我县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达到了预期的工作目标,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效。按照*委查[2014]2号文件督查要求,经组织专人开展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及时制定出台再就业配套政策
为了认真贯彻全国、省、市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中发[2014]12号,*委发[2014]31号和市委、市政府*委发[2014]24号文件要求,我县结合自身实际,及时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具有指导意义、操作性强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了再就业工作的全面开展。目前,制定和出台的配套文件有:中国共产党***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委发[2014]17号),中国共产党***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级部门促进再就业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委办发[2014]20号),中国共产党***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动和实施再就业救助工程的通知》(*委办发[2014]54号),《关于县级领导干部和部门帮助联系社区就业(一篇好范文带来更多轻松WWW.)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的通知》(*委办[2014]32号),中国共产党***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面向基层、面向群众”主题实践活动的通知》(*委办[2014]42号),县人事局、监察局、编办、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五部门《关于开展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情况调查的通知》(*人发[2014]9号),***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全县20个乡(镇)设立劳动保障机构的通知》(*编办发[2014]4号),***县人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联审小组,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府办[2014]22、23号),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就业服务管理工作规程》(*劳社发[2014]27号),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发[2014]28号),***县国税局《关于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14]80号),***县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地税发[2014]20号),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十二个县级部门联合行文《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劳社[2014]10号)等14个配套性文件,各类文件对享受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对象的认定和管理,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安置富余人员以及再就业培训补贴和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再就业援助等扶持政策做了明确规定,文件的出台对加快我县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二、建立完善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
按照市委、市政府将扩大就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目标和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目标责任体系的要求,建立了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县级十五个部门参加的全县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建立健全了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了各乡(镇)党委、政府、各部门“一把手”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把再就业各项工作纳入了政府目标管理,逗硬考核,实行工作任务层层分解督促落实。为把工作落到实处,我县以中国共产党***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委办发[2014]20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县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等十七个县级部门关于再就业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并对每个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具体目标任务,实行层层分解,纳入年度考核,为我县大力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落实,提供了有效的组织和措施保证。为把工作落到实处县人民政府今年把再就业工作任务目标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并把新增就业人员及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再就业、救助对象就业等任务层层分解,下达到各乡(镇)人民政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和政绩考核。再就业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和监督,对资金的筹集,使用项目作了明确规定,现运行良好。
三、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情况
按照中发[2014]12号、*委发[2014]31号、*委[2014]11号规定:全省城市街道县政府驻地的城关镇和较大的建制乡(镇),应设立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要求。为抓好机构平台建设,县委、县政府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并以*委发[2014]17号文件明确规定,曲山、擂鼓两镇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其余乡镇设立劳动保障工作站,县编委以*编办发[2014]4号文件正式对全县乡镇建立劳动保障机构作了批复,按照县编委批复要求,全县20个乡镇已全部建立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落实专兼职人员54人,其中:劳动保障工作所2个,工作站18个,专职人员2人,兼职人员31人,站、所长21人,并统一制作了机构吊牌、印章,落实了办公场地,印发了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就业服务管理工作规程、工作职责、岗位制度。并拟定在今年4月下旬由县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对所有乡(镇)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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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14]12号、*委发[2014]31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委发[2014]11号)通知精神,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年初下达的再就业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在县委、县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下,经县级各部门的通力配合,共同努力,我县的就业和再
就业工作达到了预期的工作目标,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效。按照*委查[2014]2号文件督查要求,经组织专人开展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及时制定出台再就业配套政策
为了认真贯彻全国、省、市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14]12号,*委发[2014]31号和市委、市政府*委发[2014]24号文件要求,我县结合自身实际,及时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具有指导意义、操作性强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了再就业工作的全面开展。目前,制定和出台的配套文件有: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委发[2014]17号),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级部门促进再就业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此处隐藏4853个字……再就业援助等扶持政策做了明确规定,文件的出台对加快我县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二、建立完善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
按照市委、市政府将扩大就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目标和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目标责任体系的要求,建立了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县级十五个部门参加的全县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建立健全了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了各乡(镇)党委、政府、各部门“一把手”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把再就业各项工作纳入了政府目标管理,逗硬考核,实行工作任务层层分解督促落实。为把工作落到实处,我县以中国共产党***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委办发[2014]20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县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等十七个县级部门关于再就业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并对每个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具体目标任务,实行层层分解,纳入年度考核,为我县大力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落实,提供了有效的组织和措施保证。为把工作落到实处县人民政府今年把再就业工作任务目标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并把新增就业人员及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再就业、救助对象就业等任务层层分解,下达到各乡(镇)人民政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和政绩考核。再就业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和监督,对资金的筹集,使用项目作了明确规定,现运行良好。
三、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情况
按照中发[2014]12号、*委发[2014]31号、*委[2014]11号规定:全省城市街道县政府驻地的城关镇和较大的建制乡(镇),应设立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要求。为抓好机构平台建设,县委、县政府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并以*委发[2014]17号文件明确规定,曲山、擂鼓两镇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其余乡镇设立劳动保障工作站,县编委以*编办发[2014]4号
第四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事项
肃州区地方税务局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办事指南
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审批—批复 申报资料: 1.《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免费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 窗口咨询电话:15193710882
监督投诉电话:26127746985558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流程图
第五篇: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
苏政发〔2014〕61号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14〕1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14〕15号)精神,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享受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对象。包括: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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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是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的失业人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制时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仍未再就业的人员;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失业人员;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含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下岗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单亲家庭下岗失业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等)。
二、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超过50人的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10%以上,即可登记注册,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各级政府要在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部分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
三、鼓励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仍由原单位缴纳,同时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扶持政策(不含社会保险补贴)。
四、简化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办理手续。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补贴的,既可按季申报,也可按月申报,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及时办理审核拨付手续。对管理工作较好、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变“先缴后补”为财政或劳动保障部门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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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付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自行制订。
五、切实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一)扩大省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范围。省级担保基金在继续扶持省属企业和苏北五市下岗失业人员的同时,担保贷款的范围扩大到中央部属企业和南京、镇江、扬州、泰州、南通五市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降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反担保门槛。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贷款时,经所在社区、街道推荐,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取消反担保:1.个人无不良信用记录,经过创业培训后提出的项目经组织专家评估认定的;2.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困难人员条件的困难群体家庭成员互保的;3.下岗失业人员联保贷款的。
(三)加大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支持力度。各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都要按中发〔2014〕12号文件规定开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在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同时,还要积极支持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新招用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要简化小额担保贷款审批手续,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签订协议、明确风险责任后,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提出申请,经社区公示、街道社区签署意见,商业银行予以办理贷款手续。各级财政要抓紧制定财政贴息具体操作办法,及时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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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提供贴息。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制订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各项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再就业政策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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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5日印发
共印10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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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为doc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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